團購餐券不利買家 63%沒有履約保證

2011041517:56

團購餐券不利買家 63%沒有履約保證

卡優網 更新日期:2011/04/15 05:16 林惠琴

  網路團購餐券方興未艾,尤其隨著母親節的到來,更是受到網友的青睞。但消基會調查卻發現,團購餐券有88%未清楚標示發行單位,且有票券污損、截角或逾期即無法使用的不合理條款,消費者下單前,要深思熟慮多注意。

  消基會於3月底針對由「PChome線上購物」、「奇摩購物中心」、「易餓購」、「GOMAJI」、「Groupon」、「旅遊達人網」、「拉手網」,以及「17P好康」等網路平台所販售的餐券進行調查,共計有16件樣本。

  結果顯示,16件樣本中,即有14件未清楚標示發行單位的相關資訊,佔88%。有4件僅標明發行單位,其餘10家則未提供任何資訊,消費者如果吃虧也求助無門。而對於團購餐券強打的下殺價格與優惠服務,則有高達63%未標註履約保證,顯示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得到實質的保障。

  在餐券遺失處理方面,有15家業者未標記掛失機制,或標示「遺失不補發」、「遺失造成的損失由消費者自行負責」等字樣,但根據《民法》第725條的規定,無記名票券掛失或被盜,消費者可申訴救濟,並非無法補救或不能補發。

  團購餐券還有許多不合理條款,像是網頁提供的圖片僅供參考,產品內容以實際現場提供為準,顯示商家可任意更換餐點內容,消費者可能無法兌換與票券相同的餐點,甚至還有餐券截角、污損、泡水即無法使用的規定。

  面對1次即大量銷售的團購餐券,消費者常出現無法在期限內使用完畢的窘境。在消基會的調查中,16件樣本便有12件具優惠期限限制,也就是說消費者若無法在使用期限內消費,等於白白花錢買了票券,得不償失。

  消基會秘書長陳智義指出,業者的做法已違反消保法第17條「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換句話說,考量到商品兌換的時間,祭出優惠期間雖可理解,但過期的餐券仍應保有價值,可折抵使用或退費,而非預期無效。

  消基會近一步表示,消費者在購買預付型商品前,須充分瞭解使用權益的相關條款,並仔細評估再決定是否購買其餐券,以免興高采烈下訂單後,逾期沒用讓票券變廢紙,不但沒吃到美食,還鬧出一肚子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