虐待動物 可重罰百萬元

2007112315:50

虐待動物 可重罰百萬元

 


【徐珮君、張麗娜╱台北報導】行政院會昨通過《動物保護法》修正草案,把虐待動物的罰鍰,從最高二十萬元大幅提高為一百萬元,並禁止使用捕獸夾或爆裂物來捕捉動物,避免造成動物殘廢或終身痛苦,至於主人任意丟棄動物,最高罰十萬元。

中華民國動物福利環保協進會理事長劉香蘭說:「只要有罰總是好的」,但光是重罰還不夠,重點是落實執法。劉認為,國人缺乏道德觀,政府應著重教育宣導,並提出解決流浪狗的配套措施。

 

修法改由主管機關開單
中華民國動物保護協會祕書長黃慶榮也表態支持,他強調,過去虐待動物案件須經法院判決,中間還須偵查程序,曠日費時,且司法系統在微罪不舉的情況下,最後多以緩起訴或僅處以二至三萬元罰金,以後改由主管機關直接開單,可達立竿見影效果。
修 正草案增列,動物遭嚴重虐待或傷害案件情節重大者,主管機關得強行將動物帶走並妥為安置,以進行緊急救援。未來捕捉動物,在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下,不能使用 爆裂物、毒氣、麻醉槍以外的其他種類槍械,也不能使用捕獸夾等公告禁止的器具,縣市政府也應提供適當的公共場地,供飼主攜帶寵物活動。

 

情節重大將公布施虐者
農委會表示,近年發生多起動物虐待事件,為達遏阻效果,這次修法提高罰責,並對情節重大者,將公布施虐者的姓名、照片,處以影響其名譽的裁罰。草案也增 訂,任何人不得因肉用、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的經濟目的,宰殺貓、犬或經政府公告禁止宰殺的動物,及販賣宰殺後的屠體。行政院會通過修正草案後,將送立院 審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