報廢車輛 要取得車體流向證明或讓渡書

2009040810:03
中廣新聞 更新日期:2009/04/07 15:05
老舊車輛的車主辦理報廢之後,卻收到稅單,甚至罰單,公路總局監理組今天提醒車主,一定要向回收業者,取得車體流向證明文件,並妥善保存,以免當車體遭到他人繼續使用時,可以證明自己的清白。據了解,合法回收業者,協助車主申請獎勵金的廢機動車輛管制單,就具有證明的效力。此外,如果車主處理的對象不是「回收業者」,也應該取得「權利讓渡書」,以免後續衍生的麻煩。(彭群弼報導)

部分車主因車輛老舊不再使用,到公路監理機關辦妥報廢手續之後,卻因為沒有妥善處理,事後卻收到罰單,甚至還要補繳牌照稅,燃料稅,才氣急敗壞地到監理機關吵架,最後都必須自己摸摸鼻子受罰了事,平白無故損失。近來各監理所站都收到類似的案例,因此提出呼籲。已經登記報廢車輛繼續使用,機車罰五千四,小型車罰七千二,大型車一律罰一萬零八百,罰單貴得很!

公路總局監理組表示:如果交給廢棄物回收業者處理報廢車輛,一定要記得向廠商索取「車體流向證明文件」,如果是賣給朋友或其他回收商,也應該要寫一份「讓渡證明書」,載明車體的權利已經讓渡給拿走車輛的對象,並紀錄車輛的基本資料,例如車型,引擎號碼等等,做為未來一旦發生爭議時,舉證車輛的歸屬權。

目前環保署合法回收業者在回收老舊車輛時,都會開具「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」,協助車主申請獎勵金,其中有一聯供車主保管,這一份就被具「車體流向」證明的效力,車主妥善保存即可。

公路總局表示:汽機車如果不再使用,不要隨意棄置,除了應該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,繳回牌照之外,車輛本身最好可以找合法業者辦理收,還有獎金可拿。也可以確保自己的權益不會受損,就算是贈送給他人,也要簽署「權利讓渡文件」,保障自身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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